《现代哲学》
环境法作为现当代人类与自然矛盾缓和的专门方案,肩负着第一性的历史责任,全面贯彻落实该法对于推动建设创新型、智慧型的世界图景具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哲学不仅是环境法学的指明灯,更是其深刻的思想灵魂,但环境制度已经制定并实施的今天,环境法哲学是否已经丧失价值,它的时代激情是否已经褪去,当然没有。
一、环境法哲学的逻辑起点:环境伦理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伦理的对象外延从人类拓展至自然界,作为环境哲学所必须认识的第一性问题,环境伦理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联系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联系。恩格斯早在百年之前就为人类敲响警钟:“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历史上主要有两种环境伦理主义影响较大,即“人类中心学说”和“非人类中心学说”。前者认为人类当然就是自然界的所有者,自然界的价值须要通过人类的需要体现出来,这番论调忽视了自然环境系统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长远价值;“非人类中心说”于上世纪二十年代在法国施韦泽的《文明的哲学:文明与伦理》一书中首先提出,他认为自然界所有生命体都拥有生存意识,人类理当像敬畏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目前也有学者批判这样的观点过于激进而让人难以接受。[2]
当代环境伦理通过对自然价值的正确解读,体现着鲜明的时代价值。第一,当代环境伦理观念与科学发展观中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价值向度上的一致性,科学发展要求下的可持续发展观不认同经济发展是一个孤立、静止又片面的过程,主张单纯的经济、社会与生态三者的关系是动态平衡的,从这个维度上理解,新时代的科学发展观就是环境伦理价值规范与中国特色实践相互契合的科学阐释。再者,当代环境伦理的核心要素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相互贯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相关概念,要求“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3]统筹人与自然的协调共存是环境伦理观念与两型社会在目标价值上的交错点,而两型社会概念的提出亦是环境伦理在新时代实践中的真实投影。最后,当代环境伦理融入了新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浪潮,在十九大会议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求全社会树立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报告要求肯定了人对本体之外的其他生命系统负有伦理责任,人类将会成为自然界的权利发言人。
二、法哲学视野下环境法学的嬗变路径
(一)环境法律的思维范式:从主客两分到主客一体
人类原本是自然之子,而资源则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本,环境是人类的栖身之所,人与自然资源环境原本是融为一体的。[4]然而,这样的理想状态伴随着蒸汽机车的轰鸣,化作一滩泡影,科技赋予了人类强大的征服力量以及改造力量,人类就这样以夺魁者的姿态跃居为自然系统高高在上的本主。追溯同一时期的哲学理论根基——主客二分思想,毋庸置疑,它对工业革命科技发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后期主客的过分对立导致主在客上、有主无客等一系列片面强调人主观能动性的唯心主义,从这一时期哲学界代表人物的代表观点便可洞察一二,譬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贝莱卡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等等。这些观点破环了主客的平衡关系,反映在环境法上,便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
随着近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主客二分的思维范式暴露其不足,哲学家们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陷入重新思索。理论上,康德站在主客二分思想的对立面提出了“不可知论”,他指出人类理性具有局限性,认为存在人类不可自知的“自在之物”,[5]这里的自在之物可以被解释成为自然资源环境,毕竟自然于人类而言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与独立性。马克思也认识到前期人与环境关系的异化现象:“合乎人性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范围内实现复归”,[6]他将自然主义与人性主义完全划上等号的做法暗示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思维范式朝着主体一体的方向发展。聚焦于当代实践,在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上,中国方面阐明了本身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特征,即“从人是主体有价值,自然不是主体没有价值,向人是主体有价值,自然也是主体也有价值转变”。[7]据此,我国当代环境法律思维范式也深受主客一体思想价值的影响,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